“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
日期:2014-05-15 10:06:03  发布人:admin2  浏览量:733

为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湘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实现我院培养应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建立一支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教高厅[2002]5)的要求,坚持学院与企业、培养与引进相结合;理论与实践、教学能力与专业实践能力、学历提高与专业培训并重的基本原则,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适应职业教育发展要求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到201O年,学院“双师型”教师应达到学院专任教师总数的80%以上。

二、“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1.学院应广开人才渠道,加大引进力度。在培养的同时争取政策,有计划、有步骤的引进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人才,从职称、学历、学缘、年龄等结构上形成合理的专业团队。

2.教科处及各系(部)要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要在分析专业需求的基础上注重与企业的关联,确保专业课教师每两年不少于一个月的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基础课教师和相关教学管理人员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开展调研,了解企业的生产情况及对相关专业的要求。无论哪种方式均应拟写实践报告,并归入教师业务档案,它既是指导和改进学院的教学与管理的依据,同时也是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素材。

3.学院每年将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从政策上倾斜如在岗教师的学历提升、第二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职业资格证的培训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的学习,有计划的加大研究生层次的“双师型”师资培养,提升职业教育师资层次,优化学院师资队伍结构。

4.各教学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为教师申请“双师型”教师资格创造条件,要在政策上、时间上给予帮助与倾斜。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实践、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工程应用项目、开发研究项目,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并获取技术(技能)等级证书。

5.实训中心及各系(部)要积极与企业、行业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稳定的“双师型”兼职教师队伍,聘请有实践经验又能胜任教学任务的行业专家或生产第一线技术能手来院承担实践教学任务。

三、“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教师在申请认定“双师型”之日的前两年内,除承担理论教学外,还应承担专科学生的课程设计、实验、实训、生产实习或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教学,教学质量评价在良好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双师型”教师:

1.具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其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

2.在申请认定之日的前五年内有在行业或企业的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本专业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3.在申请认定之日的前五年内主持(或主要参与)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工程应用项目、开发研究项目两项,成果已被使用,效益良好。

4.在申请认定之日的前五年内主持(或主要参与)过两项院内立项的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

四、“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九月。

2.教师个人提出申请,填写《长沙通信职业技术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3.申请人所在部门对申报表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本部门所有申请人相关材料报学院人事劳资处。

4.学院人事劳资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

5.学院认定的“双师型”教师由人事劳资处发文备案。

6.“双师型”教师资格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五、“双师型”教师的待遇

1.每年优先选派“双师型”教师参加专业、行业的学术交流。

2.有计划地选派“双师型”教师到国内职业教育发达的地区考察学习。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有“双师型”资格的教师参与岗位竞聘。

六、“双师型”教师的职责

“双师型”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每学年应承担一门及以上实践课程(课程设计、实验、实训、生产实习等)的教学工作或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

2.应参加以下实践活动中的一项:

(一)主持(或主要参与)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工程应用项目、开发研究项目,成果已被使用,效益良好或有论文发表。

(二)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到企业兼职或工作,了解行业企业信息,增强行业职业实践能力。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应用性课程的课程开发或教学改革,并有教材出版或论文发表。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学院实验室建设,效果良好。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科处、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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