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我院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逐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下岗待聘人员的范围
1.岗位竞聘末能上岗人员;
2.因单位超编而富余人员;
3.其他未聘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下岗待聘人员的范围
1.与学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继签人员;
2.长期病休人员(精神病人、弱智、残疾人员、职业病人、癌症病人);
3.产假、怀孕及哺乳期间的女职工;
4.男性年满58周岁,女性年满53周岁及以上人员;
5.经批准借调到外单位工作,并在借调期内的人员;
三、下岗待聘的程序
1.下岗待聘人员,须原所在部门领导与本人谈话;
2.由下岗待聘人员本人填写《下岗人员登记表》,报人事部门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正式办理下岗待聘手续。
四、下岗待聘人员的分流
(一)学院内部分流
推荐到缺编部门聘用,缺编部门应积极配合,可以先试用再聘用;
(二)学院外部分流
鼓励待聘人员走向社会重新就业;
五、下岗待聘人员的待遇
1.凡经批准下岗人员从下岗之月起至第六个月,只发岗位工资的70%,从待聘的第七个月起,只发基本工资的50%,下岗待聘满一年后按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发放;三年后仍然没有再就业的,按失业和社会救济对象对待。
2.在调整工资时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调整其档案工资。
3.重新上岗的原待聘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在岗部门的规章制度。如因组织原因退回人事部门的可再次安排工作;若因本人原因,被工作部门两次退回者,限期三个月内调出,不调出者,则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
六、待聘人员的管理与培训
1.下岗待聘人员归人事部门管理。
2.人事部门根据情况应对待聘人员进行培训,通过文化素质或技能的培训,为待聘人员重新上岗创造条件,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项目中列支。
3.拒不接受培训和人事部门管理者,学院停发工资,并限期调离学院,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
4.下岗待聘人员外出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及时向人事部门备案,学院重新核定其应享受的有关待遇;对在一个月内不履行手续的,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七、本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职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 上一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