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日期:2014-05-15 09:43:41  发布人:admin2  浏览量:1028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电信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电信公司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为适应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聘任在管理岗位上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均称为管理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做到专业对口、人尽其才、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和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第四条  管理人员的选聘,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6.能上能下、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解聘

第五条  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含解聘教师,经考核符合聘任条件的),学院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和职务岗位数额,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按一定程序和要求严格履行聘任手续,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明确受聘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聘任起止时间、任职期间的工作职责。聘期一般为13年。

第七条  为了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学态度好、教学水平高、教学工作业绩突出的骨干教师更好地工作,学院根据教学需要,在教师中实行低职高聘。高聘人员必须具有初级或中级、高级讲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安心在本院工作,为人师表,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工作任务,连续两年教学质量等级为A,工作业绩突出,而任职年限未达到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的骨干教师。凡高聘人员在聘任期间均可享受高聘职务的工资、讲课酬金。

第八条  教师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实行缓聘。

1.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岗位工作暂不需要者;

2.因本人原因半年以上不能履行本岗位职责者;

3.本人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停职反省或司法调查期间未作结论者。

缓聘一般为一学期。缓聘期间,暂享受原职务工资待遇。

第九条  教师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实行低聘。

1.因主观原因,不能完成年度教学计划工作量者;

2.年度绩效考核不称职者;

3.当年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

实行低聘的教师,只能享受低聘职务工资待遇和低聘职务的讲课酬金。

第十条  教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实行解聘。

1.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教学任务者;

2.低聘后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

3.教学质量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者;

4.在聘期内,因本人原因脱离教学岗位一年以上者(含一年)

实行解聘的教师,由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不再享受教师待遇。教师解聘后,其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高聘、缓聘、低聘、解聘的程序。

1.高聘需本人申请,教研室民主推荐,系、部及教科处逐级考核评议签署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高聘每年度进行一次,具体时间与正常职称评定聘任的时间同步进行。聘期12年。

2.缓聘、低聘、解聘均由其所在系、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经人事部门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3.当事人不服缓聘、低聘、解聘决定者,可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申请复议。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二条  科级管理干部聘任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2.从事管理、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提任正职一般要求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年龄一般男不超过54周岁、女不超过49周岁;

5.身体健康,能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一般管理人员聘任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2.一般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但2002年及以后进入学院的教学管理人员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聘任管理人员职务不设固定聘期,对群众反映较大、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人员,可随时解聘或免职。管理人员因调动或退休、退养、自谋职业等原因离开现有管理岗位,其管理职务自行解聘。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因犯错误或工作能力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等原因,经考核“不称职”而被解聘、免职、责令辞职或竞聘落选后,按新聘岗位享受有关待遇,原有职务的级别待遇不再保留。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任职考核,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经常化工作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也是进一步发现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聘后管理的必要措施。为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和合理使用人才,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同时使岗位设置、任职考核、评审聘任三者密切联系起来,确保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多出成果、快出人才,推动我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  考核对象。

我院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内容是:根据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要求,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前提下,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内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尽可能地实行定量考核,重点考核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八条  考核原则。

1.坚持以考核工作业绩为主的原则。通过考核,把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使用、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2.坚持以量化考核为主的原则。由各考核小组(教学系统分别以系、部为考核小组,系(部)主要负责人任考核小组组长,其他各部门以部门为考核小组,由部门负责人任考核小组组长)制定量化测评细则,凡考核内容能量化的尽量量化,确实难以量化的才采用定性的办法,但应防止一个模式的“通用语言”。

3.坚持年度考核的原则。考核一年一次,在每年的12月份进行。被考核对象一定要根据所属的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我总结,按要求填写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未完成考核工作,不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的同志,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考核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论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等,“优秀”的比例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与年终总结评比工作同步进行,考核结果向群众公开,任何部门不得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前搞临时性评比,随意填写考核结论。

五、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的考核。

1.各部门在人事劳资处的统一部署下,负责对管理人员的绩效进行考核。一般分为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两种。

2.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依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年度考核结束后,各部门需将考核情况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3.年度考核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当年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以工作业绩为主。其中:

(1)工作态度:主要包括政治立场、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和出勤情况。

(2)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水平、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以及开拓创新的能力。

(3)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或目标)的进度、质量和效果,考核指标应根据不同岗位职责和岗位年度工作目标确定。

4.日常考核主要是对管理人员日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计划、出勤等主要情况进行动态考核,可以按月(或季度)进行,也可以随时进行,其结果是管理人员本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日常表现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条款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离开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维系、稳定

第二十一条  待遇留人。

1.学院在工资等分配政策上向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2.在住房分配和购房排序上优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可比照科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处级管理人员安排住房。

3.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津贴制、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和专业学术带头人特殊津贴制。

第二十二条  事业留人。

对口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允许他们根据自身的工作特长合理流动,使其发挥最大潜能。

第二十三条  制度留人。

1.曾由学院派往境内、外学校,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含全日制院校、电大、函授、职大、专修科等)的专业技术人员,返回单位后:派往境内学习的,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调出学院;派往境外学习的,原则上七年内不得调出学院。原服务期限未满而报考高一级学历、学位者,毕业(结业)后的服务年限应为原未满服务年限与毕业(结业)后的服务年限之和。不满服务期限本人坚决要求调出者,经批准后,需一次性交清服务期补偿费。

2.原已在学院分配或购买了福利住房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调出或辞职的,学院收回其福利住房。

3.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调出或辞职的,取消企业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人事调配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人才的引进遵循如下原则。

1.择优原则。要择优引进,择优录取,择优聘任。

2.从严原则。必须在编制允许、工作需要,并严格考核,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  调入条件。

1.拟调入人员,要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合作精神好。

2.教师或科研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历。学院急需人才可考虑全日制普通高校优秀本科毕业生,并具有学士学位。

3.专任教师必须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要求男性在45岁以下,女性在40岁以下,讲师(含中级职称)35岁以下。身体经学院医务室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第二十六条  调入程序。

1.各部门原则上应在每年12月中旬将下年的进人计划报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进人指标和专业。

2.人事部门组织申调人员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见面,面试后听取主管院领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笔试、试讲。经考核、试讲后在《拟调人人员考核审批表》上签署考核意见。

3.院长审定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由院长签字,交人事部门办理商调呈报手续。

4.调入人员需试用二个月,经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须与人事部门签定有关合同。

第二十七条  调出条件。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优秀科技青年、学院优秀青年教师、学术带头人,原则上不予调出。

2.引进的人才原则上不予调出。

3.与学院签定相关合同协议的按相关合同协议办理。

4.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调出:

1)现工作岗位超编,院内无法调整者(不受服务期限制)

2)院内待聘者;

3)不胜任现岗位,属被调整人员(不受服务期限制)

4)除第二十七条123外,本人要求调出者。

第二十八条  调出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交人事部门,报院长审批。

2.调出人员从接调令之日起在一个月内办妥离院手续,退还所租住房,已购房者,按房改售房有关政策规定将住房退还学院。

第二十九条  院内调配。

1.部门内部调配。部门内部同类人员调配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主管院领导批准。

2.从工人岗位调配到管理岗位,须严格控制,如确因工作需要,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交人事部门,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3.跨部门调配。由用人部门向人事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经双方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人事部门根据编制和工作需要,报主管院长决定。

4.地方政府及上级机关等为专项中心工作需抽调工作人员时,由人事部门根据要求与有关部门协商抽调,部门应予支持。

5.由院内其它岗位调到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含讲师)

八、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按省电信实业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职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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