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日期:2019-07-09 09:49:43  发布人:admin2  浏览量:917

为进一步强化劳动纪律,提高员工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强化学院(公司)内部管理,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应于学院(公司)所有在编在岗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二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学院(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员工上班迟到、早退或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等情况,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提出批评,扣除当事人绩效并纳入员工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条  工作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上网聊天、打游戏、炒股等,工作场所不得戏耍打闹。

第四条  员工要服从上级领导的日常工作安排,听从指挥,不得无理取闹。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或调动的,自拒绝服从安排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遵守相关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务必按时参会,不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参会人员,应提前向会议主办部门(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视为请假。会议期间严禁吸烟,禁止玩手机,手机应设置为静音或关机状态,不得交头接耳。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考勤表要如实填报、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

第七条  各部门考勤工作由部门负责人安排专人兼职本部门的考勤记录工作。考勤人员应认真、准确、及时地反映每一位员工的出勤、休假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带头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规定,按照考勤说明认真如实的做好员工的考勤工作,考勤表于每月5号前由各部门负责考勤的人员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交人事处劳资台。

第九条  由办公室(综合部)、人事处(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劳动纪律进行巡查和抽查。对违反劳动纪律的部门和员工将纳入员工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条  员工须强化纪律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勤奋扎实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促进学院(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其他性质用工劳动纪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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