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日期:2014-05-15 09:50:26  发布人:admin2  浏览量:945

为了加强我院人事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的为员工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科,根据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和省电信公司对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人事档案的保管

1.根据管理权限的规定,党政办负责管理学院各部门及以下员工的人事档案。

2.员工离休、退休后,其档案仍由党政办保管;异地安置的,其档案由党政办转至接收单位的人事部门保管。

3.员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党政办保管五年,再移交学院综合档案室保管。

二、员工档案的收集整理

1.为了使员工档案能够适应人事工作的需要,相关部门及员工应主动将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入党入团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员工德、能、勤、绩的材料上交,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2.根据工作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计划的布置填写人事履历表,写自传、做鉴定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归入人事档案。

3.凡属于应归入人事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

4.每月对转出,借阅的档案进行一次清理,逾期未办理手续的,要及时催办。

5.接收人事档案时,应做好管理范围和档案内容的核对工作。

三、人事档案的转递

1.根据人事部门的工作调动通知,办理转递手续。转出的档案,要清点、整理、装订后,详细填写《人事档案转交通知单》,严密包封,以机密件通过机要通信转出或派专人送取,不准用普通邮寄或交人事本人自带。成批移交档案,要事先提出转移报告,报告主管领导批准,填写移交名册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2.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3.接收档案经核对无误后,要及时退回回执,回执上要签字盖章,转出单位要检查回执情况,逾期一个月不退者,要进行催问,以防丢失。

4.转递或接收档案均应及时在人事档案名册上登记或注销。

四、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

1.查阅手续:

查阅人事档案,须有查档单位介绍信,并填写《查阅人事档案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2.借阅规定:

(1)借阅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是两名共产党员。

(2)借阅人事档案只限在阅档室进行。

(3)阅档时严禁喝水、吸烟。

(4)爱护档案,保持档案整洁,严禁在材料上圈划、涂改,不准折叠,不准拆散和损坏档案材料。

(5)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件材料。查档摘抄的材料,一般不加盖印章,用后自行销毁。

(6)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需要非借不可的,经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时间也不得超过两周,如需超期使用,应补办续借手续。借用单位要对档案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未经批准不得复制。人事档案工作部门每月要检查一次借出档案退回情况,逾期不还者,要及时追回。

(7)不得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8)注意保密,不准与无关人员议论档案内容。

五、其他注意事项

1.档案工作人员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准用电话索取、提供员工的全面情况和涉及政治历史或其他重要问题的材料。

2.不准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

3.档案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档案,由党政办领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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